民航局印发的《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强调,健全纠纷预防机制,要依法规范航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列入“旅客黑名单”的事项原由、条件认证和办理程序要加以明确。(5月25日《北京晨报》) 乘客 ...
乘客乘坐航班有不文明的行为,严重的可以依法进行惩处,轻微的可处以罚款,真正来说旅客不文明现象毕竟是少,且有些不文明现象并非是旅客刻意而为。
现实中乘坐航班出现过不少闹心的事,其中,延时误点已成了常态,多的等十几个小时,诚然,航班误点并非是有意而为,都有不同的原因,有的是飞机检修延误,有些是空中管制造成,更多的是气候的原因,不论是何种原因,都应将实际情况给旅客说清楚,可是事实却有的对延误情况不说明,对乘客的食住不予安排,对乘客因误机提出的补偿要求不理不睬,尤其是还屡屡发生飞机甩客事件,此种行为必然会引起乘客的反感,发生口角及争吵现象不可避免,如果将不满者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就显得有些不公道。
值得一提的是,民航部门将不文明的乘客纳入黑名单,很有可能成为部门滥用权威的利器,利用此压制乘客的合理诉求,为自己的责任进行解脱。谁敢提要求,谁敢挺身与航空公司进行理论,将被视为不文明。如此,有可能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伞。
部门将个人纳入不良记录的有不少,前不久旅游部门将分级建立游客旅游不文明档案,国家旅游局最近纳入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三起案例中,两起涉及民航乘客。既然旅游局已经建立了不文明记录,完全可以将涉及的民航乘客纳入其中,而民航又再建立“旅客黑名单”就显得重复,旅游部门要纳入,而民航部门又纳入,同一问题受两道罚,惩罚面过宽。
列入“乘客黑名单”看似只是信用方面的问题,其实远不止这些,重者涉及到银行贷款等,轻者关系到航班乘坐等等,从长远看,远比短期的拘留和经济处罚严重。再则,对于严重扰乱航班秩序者,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而又的再进行不良记录的处罚,实行多重处罚。
建立不良记录有一定的必要,但未必每个部门都得建立,如果每个部门都建立不良记录,难免多头记录,一个污点将成多个记录,再则,争相建立不良记录极可能正当的诉求难以直达,合理的要求将被忽略,而从另一角度来说,对行业的自律也将进行削弱。
不良记录是否要建?得有一定的根据,必须是在法律难以触及,而行为严重的违背了公德水准,不能随心所欲。动不动就给消费者“下套”,其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而掩盖了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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