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就修订《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实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 ...
日前,证监会就修订《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实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
二是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
三是建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诚实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
四是建立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对主要市场主体实施诚信分类监管。
五是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制度,激励守信,对诚信状况良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实行优先审查制度。
六是建立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状况互查制度,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自我诚信约束。
七是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实现在监管的各流程、各环节都要查询诚信档案,作为采取监管执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修改过程中还着重强化了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诚信约束。
首先,从开户环节设立“禁入”限制,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开立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在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查阅投资者、客户的诚信档案,“发现有法定的禁止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情形的,不得为其开立相关账户”。
换言之,如果投资者存在禁止情形,将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拒绝开户。
所谓禁止情形,主要包括4类,即“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因欺诈发行、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被市场禁入”;“因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非法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以及“到期未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等。
其次,在信用类业务方面,明确证券公司在办理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可以查阅客户、证券公司的诚信档案,并根据申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最后,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在聘任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市场活动中,应当查询相关对方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是否予以聘任、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证监会目前已将《办法》全文在官网公示,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将根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