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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发生信用危机 银监部门可接管

来源:网络 2014-08-16 19:53:25

  国务院修改了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其中就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  修改内容为,将该条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 ...

  国务院修改了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其中就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

  修改内容为,将该条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原文是:“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复业申请;超过清理期限,仍未恢复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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