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据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公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民航 ...
11月14日,据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公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民航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促进民航行业健康发展,近日,民航局正式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五章共三十一条,对民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移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要求设立全国统一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全面记录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者在我国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违法失信信息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对因一般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视情从严管理。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则加大检查频次,依照《民航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从重处罚,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民航局官网公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信息,并同步归集至“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通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从而达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效果。
《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1月1日试行,其中关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民航局要求,行业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加强民用航空活动的全面合规管理建设,全面系统开展规章符合性的自我检查。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在本辖区内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抓紧制定配套文件,持续完善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不断丰富手段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