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日前获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草案)》,该草案拟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信用制度,对海上作业单位的海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海洋环保诚信单位和警示单位名单。 《草案》规定,对
《草案》规定,对被列入海洋环保诚信单位名单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政策扶持和荣誉表彰。对被列入海洋环保警示单位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在其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发行股票、再融资等活动时,有关部门不予出具环境保护核查证明。对于向自然水体、沟渠、海域、雨水管网排放污水超标的,《草案》规定,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要求建立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核或者核准时,应当组织对海洋环境和生态影响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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