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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失信限制制度

来源:深圳晚报 2017-10-10 13:00:28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可以按照计算所确定数额的三倍,确定损害赔偿额、侵权赔偿额。  今后发生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有望向侵权者按三倍索偿,深圳拟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失信限制制度,对侵 ...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可以按照计算所确定数额的三倍,确定损害赔偿额、侵权赔偿额。

  今后发生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有望向侵权者按三倍索偿,深圳拟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失信限制制度,对侵权者列入诚信档案,对其限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等。10月9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即日起截至本月3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条例送审稿说明提出,深圳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运用以及其在国内外市场的实践都远远走在全国前列,而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体系,却无法与当前深圳的创新实力相匹配。利用深圳的特区立法权,深圳将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针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从制度建设层面做出一些突破性的尝试。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使知识产权信用准则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信用准则。条例送审稿着力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提出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失信限制和政府采购限制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被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等有相关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情形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市、区政府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此外,还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明确规定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监管体系知识产权违法信息的范围。

  拟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深入,企业在海外屡屡遭遇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企业健康发展受到制约。为此,条例送审稿规定,有在境外侵犯深圳权利人知识产权情形的,列入诚信档案,同样在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等。这是条例送审稿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填补了这方面保护的空白。

  条例送审稿还提出,建立“一带一路”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法律和资金等支持,并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和处罚力度

  条例送审稿在原《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在立法的内容上作了进一步扩展和延伸。立法思路立足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在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设立举证妨碍规则等方面先行先试,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为此,条例送审稿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和处罚力度,规定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可以按照计算所确定数额的三倍,确定损害赔偿额、侵权赔偿额。此外,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还规定了最低五万元的最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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