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6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意见》明确:“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
据新华社电 6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意见》明确:“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意见》要求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
部分企业免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意见》规定,自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意见》明确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意见》指出,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房建设将获中央财政支持
中央财政将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意见》指出,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同时,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