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收账法( Debt Collection Act)》于1982年10月15日,经里根总统签署正式生效。该法允许政府机关将拖欠政府机构债款的债务人资料检送征信公司,并可以委托商账追收公司催收。政府机构也有权向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公司或
《债务收账法( Debt Collection Act)》于1982年10月15日,经里根总统签署正式生效。该法允许政府机关将拖欠政府机构债款的债务人资料检送征信公司,并可以委托商账追收公司催收。政府机构也有权向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公司或其它报告机构购买向政府机关申请借款的个人的信用调查报告。
《储蓄机构违规和现金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于1980年3月31日开始生效。该法对于美国金融机构的运营规则做出了重大改变,法律条款规范了几乎所有的信贷业务的操作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将联邦储蓄保险(FDIC)要求的准备金额度由原来的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允许金融机构将消费信贷的年利率由12%上升到15%;对在商业和农业方面的大额贷款可以收取超过联邦储备银行折扣率5%的利息。该法还对"能开发可转让支付命令的活期存款账户(NOW)"和个人抵押贷款有关条款做了一些规定。
对于从事信贷活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 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的条款相当复杂,规定得非常详细。《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1982年10月15日生效。该法涉及美国金融改革中的许多方面,它是为了扶持储贷会和储蓄银行而采取的措施。这部法律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放了许多金融业务,同时,它赋予金融机构的管理者以很大的权利来处理危机。该法的实施会扩展储蓄机构的资金来源。另外,它取消了对储贷会的放贷利率上限。
《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特许商业银行合法从事承销有价证券之业务。所谓承销证券,指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er)购买新上市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然后再以较高的价格,再转卖给一般股民,从中赚取利润。
《住屋抵押贷款揭露法(The 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于1975年开始实施。法律主要规定存款机构必须对其所服务的社区详细地说明有关抵押贷款的具体手续和要求。该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储贷会、信用互助团体,以及任何资产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坐落在标准都会统计区(Standard 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的抵押贷款公司。法律的执行条款是规则C(Regulation C),负责执法的政府部门是由联邦储蓄委员会。法律规定,上述金融机构负责保存与抵押贷款有关的档案资料,随时提供监督机关和一般大众参考。所应长期保存资料内容包括:贷款申请之日期、所申请信贷的用途、授信机构批准与否、所购房地产的具体地点,及申请人的种族、性别、所得等人口统计资料。另外,立法的目的之一在于防止金融机构划定红线区(redlining)的做法,因为这是一种歧视性的做法。此前,提供信贷的机构经常用红笔勾划出一些社区,列为拒绝提供消费信贷的地区。
《房屋贷款人保护法(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于1998年11月23日生效。法律规定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初期,金融机构必须对消费者揭示更广泛的信息。金融机构需要向消费者详细解释诸如年利率、信用额度、申请费用、结束费用、贷款成本、年参加费用等许多术语。
除上述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以外,还有《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强制执行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及其革新法》和《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等几个法律,在此不一一介绍。也有一些法律是否应划为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还有些争议,例如《加速基金可用法(Expedited Funds Availability Act)》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