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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来源:四平日报 2018-03-02 09:43:25

  自3月1日起,《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市环保部门将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等级进行评价,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评价等级记入诚信档案向 ...

  自3月1日起,《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市环保部门将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等级进行评价,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评价等级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实施联合奖惩。

  企业环境信用实行等级评价,挂牌公示。企业环境信用按照良好、一般、警示、不良四个等级进行评价。采取负向记分评价方法,按照《吉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良好企业,以绿牌标识;累计记1分至6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一般企业,以蓝牌标识;累计记7分至11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警示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不良企业,以红牌标识。

  实行累计记分,改正核销。根据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记分,并对每一次记分进行累计。市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生效的同时,按照记分标准对企业做出相应记分,并与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同时在环保部门官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办法》针对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有异议、处罚及处理决定变更等情况,建立了救济渠道,企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复核申请,经审核确认后进行重新评价确认。特别是对违法违规行为改正的,经审核确认后,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在确认90天后给予核销。对一次性记12分的企业确认一周年后予以核销。

  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奖惩。公众和企业、有关机构和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登录省、市(州)环保部门官方门户网站或“信用吉林”网站,查询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况。有关机构和行政机关,通过查询和依法使用公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项目审批、信贷融资、减免退税、资质评定、招标采购、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等工作中,实施各类有针对性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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