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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将16197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互联网 2017-08-01 23:32:19

  今年上半年,云南全省法院执行收案61219件,结案35007件,结案标的338亿元,结案率57.18%,结案标的达73.6%,均较去年同期上升30%,实现了收结案基本平衡。  今年4至6月,云南各级法院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执行攻 ...

  今年上半年,云南全省法院执行收案61219件,结案35007件,结案标的338亿元,结案率57.18%,结案标的达73.6%,均较去年同期上升30%,实现了收结案基本平衡。

  今年4至6月,云南各级法院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执行攻坚“迅雷行动”。昨日,云南省高院对执行情况进行了通报。行动期间,全省法院集中清理积案,18863件积案得到化解,占历年全部积案的69.21%。全省法院将16197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老赖”769人,以拒执罪判处12件14人。

举措1

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上线运行

  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寿喜介绍,今年以来,云南省高院开发了远程视频指挥系统,实现全省三级法院执行现场的实时音视频传输。5月11日,云南省高院、昆明市中院、玉溪市中院、峨山县法院三级法院执行局共同完成一起土地清场移交的异地执行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省内144家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全部连通到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另外,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上线运行,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支撑,对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以信息化手段辅助执行指挥中心高效完成“执行督办”、“执行委托”、“执行会商”、“远程指挥”等日常指挥管理工作。

举措2

接访3052件案件当事人

  4月开始,全省法院实行“执行局长接待日”制度,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为局长接待日,全省三级法院执行局长在本院接访当事人或者其他群众,目前已接访了3052件案件当事人。

  同时,三级法院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执行局长办公电话,聆听当事人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举措3

法院为“老赖”定制专属彩铃

  杨寿喜介绍,“迅雷行动“期间,盘龙区法院率先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悬赏保险”险,为财产举报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地方经验,最高院周强院长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并要求全国推广。

  “您好,您呼叫的机主,已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7月18日,昌宁法院联合三家通信公司,对注册使用三家公司所属手机号码的失信被执行人,首次通过彩铃公布,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你拨打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机时,即可得知对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公布范围包括所有被昌宁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和个人。

昭通市中院、临沧市中院采取分片执行方式,玉溪市中院、石屏县法院、景东县法院采取集中执行方式,向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开刀,执行力度前所未有。

  杨寿喜说,下半年,全省法院将重点加大对涉民生案件、涉金融案件、涉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同时,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推动执行指挥中心的实质化运行,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网络拍卖工作。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继续开展好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督查。

成绩

结案

  上半年全省法院执行收案61219件,收案标的459亿元,结案35007件,结案标的338亿元,结案率为57.18%,结案标的达到73.6%,均较去年同期上升30%。

清理

  集中清理2015年以前未执结案件,化解18863件积案,占历年全部积案的69.21%;其中,3877件积案得到解决,剩余8388件确实暂无条件执行又无法退出的案件逐案进行了分析,提出处理思路。

处罚

  全省法院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197人,罚款25人,罚款金额127.55万元,拘留769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46件53人,已判处12件14人,限制出入境763件789人,限制高消费4405件4492人。

查询

  全省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65679件案件进行查询,查询到银行账户资金759.81亿元,成功查找被执行人1250人,网络司法拍卖成交509件,金额约4.7亿元,平均溢价率为27.21%。

案例A

拖欠6万多元水泥款

9年后主动归还

  十多年前,刘某向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水泥,可拿到水泥后,刘某却没有按约付清水泥款。追不回水泥款,公司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在大理市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刘某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的水泥款6839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虽然达成和解,但刘某没在规定期限内还上所欠水泥款。2008年2月,水泥公司向大理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同年8月27日裁定中止执行。

  2017年2月,刘某主动到法院要求履行义务并称,当年欠债过多确无履行能力,如今经济状况好转,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经与申请人水泥公司协商,刘某支付6.9万元后,水泥公司放弃剩余部分。

  典型意义:诚信是为人之本,被执行人9年后能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精神可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B

原被告都生活困难

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

  2014年4月24日,周某骑摩托车载妻子蒋某往鲁甸县城方向行驶。行至赵家海加油站路段时,与对向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周某及妻子严重受伤。经鉴定,两人分别为七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事发后,鲁甸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由货车司机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周某夫妇将货车司机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进行赔偿。

  鲁甸县法院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周某夫妇12万元,杨某赔偿8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而杨某仅支付了2万元。为此,周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在得知双方当事人遭遇地震灾害,生活困难的情况后,鲁甸县法院向周某发放了5000元司法救助金。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杨某向周某夫妇一次性赔偿3.6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的执行体现了法院力促当事人和解,以和解推进执行的工作方法。通过和解的方式执行案件,对促进和睦邻里关系,修复社会关系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机制的作用,对解决执行难大有裨益。

案例C

拒绝给儿媳分赔偿金

公公被判刑一年

  朱某平是一家石材公司的员工。2011年7月5日,朱某平在工作期间死亡。朱某平的家人找到公司协商,双方商定,由石材公司赔偿朱某平的父亲朱某福、母亲李某、妻子付某和女儿小叶各项费用共计44万元。

  石材公司分三笔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朱某平的父亲,可老两口却没把儿媳和孙女应得的赔偿份额分给她们。为了拿回赔偿金,儿媳和孙女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公公、婆婆告上了宜良县法院。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由朱某福、李某返还付某、小叶24万元。

  判决生效后,老两口未履行相关义务,付某、小叶申请宜良县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朱某福通过向案外人转账的方式转移财产,执行法院当即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执行到位11万元,并对朱某福拘留15日。之后,朱某福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院以朱某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由宜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宜良县法院判决朱某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既打击了犯罪,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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