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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制定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 对失信者“零容忍” ...

来源:凤凰安徽 2016-07-29 00:18:54

  2015年7月,合肥市被列入全国首批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记者从7月27日召开的合肥市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获悉,合肥市制定《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激 ...

  2015年7月,合肥市被列入全国首批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记者从7月27日召开的合肥市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获悉,合肥市制定《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等,为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及联合惩戒提供制度支撑,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建设平台“共享”信用

  记者获悉,在《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使用环节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牵头建设和管理“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等。据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财政资金安排等行政和社会管理事项中,相关部门可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利用信用信息评价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可借助市信用平台的信息共享功能实现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据了解,市信用平台可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市信用平台可与其他省、市、地区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社会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可通过“信用合肥”网站、市信用平台查询已经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

  该管理办法中还明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并授权管理规范的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市信用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信用服务产品,为行政履职、市场交易、个人生活与工作提供服务与便利。政府机关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失信惩戒守信激励

  哪些属于失信行为?《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明确,在各部门及组织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在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刻意违法拖欠员工工资等的都属于失信行为。


  管理办法中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可谓相当“严厉”,如向全社会或在特定范围内公开公示失信行为信息;在政策优惠和财政性资金扶持方面予以限制;限制上市融资、发债融资等;对失信主体依法进行执业限制等。同时,各职能部门还将制定办法,积极利用其他职能部门发布的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信息开展联合执法、联合监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另一方面,该管理办法对社会法人的守信激励措施也作出明确,对一年内获得1条以上良好守信信息,且未发现存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社会法人,实施守信激励,比如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优先授予荣誉称号;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审查、评先评优、财政性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优先安排或加大支持力度;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同时,该管理办法也指出存在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因失信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后,经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同意,可予以撤销对其失信行为的认定,让失信者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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