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青海省工商局获悉,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商局牵头,省文明办等4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近日印发实施。这意味着青海征信体系正在建立健 ...
记者从青海省工商局获悉,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商局牵头,省文明办等4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近日印发实施。这意味着青海征信体系正在建立健全,未来,企业主失信成本将加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将更明晰。
据悉,《备忘录》确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由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未来,青海将对当事人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作出限制。工商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旅行社经营领域等12个领域的限制措施和限制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我省明确了各部门协同监管的措施。各部门和工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提出了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三大措施。
今后,失信企业主还将受到43部门联合惩戒,一旦失信,将面临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十八项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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