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通过 ...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通过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个人诚信记录重点领域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审计鉴证、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行业。主要对象为: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公证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
按照规定,将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依法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个人诚信建设,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个人信用记录。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个人严重失信信息,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