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新疆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有全国统一的、惟一的“身份证号”。 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下发了《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从4月1 ...
从4月1日起,新疆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有全国统一的、惟一的“身份证号”。
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下发了《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从4月1日起,自治区质监局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自治区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统一代码制度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我区现有机构代码转换为统一代码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2018年1月1日起旧码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
同时,自2016年4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注册登记时赋予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赋予统一代码。
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其号码位数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自然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位数一致,都是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惟一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法人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可在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交通、统计、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办理相关事项。
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构筑社会信用系统、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 能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
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信息支撑和保障。
为转变职能、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自治区质监局从2014年4月1日起,取消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工作,代码证书上不再贴年度验证标签。
2015年3月,我区启动“三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进程,2015年10月1日,新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一照一码”改革实施后,企业登记时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无需再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目前我区已有部分企业营业执照上核发的是18位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原已登记注册尚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市场主体换照工作,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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