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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厅出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来源: 2015-12-28 16:27:00

为推进城乡规划领域信用综合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厅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借鉴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结合城乡规划编制的行业特点以及本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城乡 ...

    为推进城乡规划领域信用综合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厅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借鉴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结合城乡规划编制的行业特点以及本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分为总则、信用评价内容和指标采集、信息审核和管理、监督管理及负责五个部分;其适用范围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其中包括省内现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新成立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接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省厅作为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评价指标的采集采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其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按照“谁做出,谁采集”的原则,即各地作出的处理信息,由作出具体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申报”的信息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申报表》的内容进行申报。《办法》的出台,将为积极探索建立管理我省城乡规划信用体系提供良好的政策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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