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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违法排污将入“黑名单” 限制信贷甚至关停

来源: 2015-09-09 13:48:49

昨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沈阳环保“黑名单”纳入的企业条件以及惩戒措施进行严格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的惩戒期限一般为1年,存在 ...

昨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沈阳环保“黑名单”纳入的企业条件以及惩戒措施进行严格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的惩戒期限一般为1年,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可适当延长。

■哪些情况会进“黑名单”?

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违法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决定的;

(三)逾期未完成政府明令改造或淘汰任务的;

(四)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被评为“黑色”的;

(五)被国家、省挂牌督办的;

(六)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控制要求,运输沙石、渣土、土方、垃圾不采取密闭措施随意遗撒,累计三次以上的;

(七)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八)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九)违法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十)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进入“黑名单”咋惩戒?

一律加倍征收排污费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整改计划,加大自行监测频次,定期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二)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三)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五)在办理信贷融资、资质认证、评优评先等所有需要环保部门出具认可证明的事项时,一律出具否决性证明;

(六)在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直至解除后2年内,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上限处罚并公开曝光;

(七)一律加倍征收排污费;

(八)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还将通报给金融机构等

停止、压缩贷款禁止在沈干工程

环保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情况通报给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由其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采取以下惩戒。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未解除“黑名单”管理之前不予新增除污染治理项目之外的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已有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二)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对已上市企业公开披露其环境污染信息;

(四)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五)取消其在本市参与工程招投标资格;

(六)暂停各种政策性奖励、优惠和补贴;

(七)在各类评优评先中,对单位及其负责人“一票否决”;

(八)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此外,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拒不整改的或再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由环保部门视情节,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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