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历经3年探索,地方政府债券迈出了从“自行发债”到“自主发债”的关键一步。 昨日,财政部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
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历经3年探索,地方政府债券迈出了从“自行发债”到“自主发债”的关键一步。
昨日,财政部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今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10个试点省市可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
中国自2011年开始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与此前3年的尝试相比,昨日发布的《办法》表明,今年的地方政府债务改革将完成两大突破:发债方式向自发自还转变;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政策变化
从“自行发债”到“自发自还”
现行法律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但上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释放出地方发债“开闸”信号。
但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忧虑,去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报告显示,一些地方政府债台高筑,有的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等专家认为,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是解决地方债务危机的“市场化”手段。
《办法》表明,下一步地方政府债务改革将通过“市场之手”,赋予地方政府举债的更多自主权。
此前三年,试点地区的地方政府债券都是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为办理还本付息。每期地方债的发行数额和发行时间,地方政府也需要和财政部共同协商决定。
但昨日发布的《办法》明确,今年的试点地区将“自发自还”,即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的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突破国务院规定的限额,试点地区拥有举债的自主权,而非财政部代为发行。
风险防范
试点应披露财政运行情况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强调,为避免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必须严格设置地方发债的“防火墙”。
王雍君对此认为,“防火墙”设置的重点在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通过地方政府发布的财政运行情况、呆坏账、还债资金来源等各方面信息,决定是否购买债券。
此前三年试点,均未涉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只在去年7月财政部发布的《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中首次提及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但表述较模糊、概括,只提出了“逐步推进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但昨日发布的《办法》,则细化了信用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原则,如要求“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信用 评级机构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试点地区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试点地区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释疑
试点地区如何选择?
2011年的首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仅4个,去年增至6个: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昨日财政部发布的10个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中,除上述6地外,还包括北京、青岛、宁夏和江西。
这10个试点中,既有省级行政区、直辖市,也有计划单列市;既有东部沿海省市,也有西北、中部省份。10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透视出试点选择标准, 或者选择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山东;或者选择负债情况良好的地区,如今年被选为试点的宁夏和江西,去年这两省审计的政府 总债务率为50.5%和68%,与同区域其他省份相比,债务率较低,偿债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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