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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低保立法征求意见:骗保将上黑名单或处3倍罚金

来源: 2015-12-08 23:38:14

征求意见稿提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可处非法获取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稿提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可处非法获取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0日前,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安徽网站、安徽政府法制网、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收信地址为ahfzb@126.com。

征求意见稿对低保对象认定程序作出规定,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初审、民主评议、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等环节。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参加。初审公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相应村民小组进行,内容包括民主评议情况和初审意见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出合理理由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长期公示低保家庭成员、困难原因、保障金额、保障类别等情况。

为防止“关系保”“人情保”及骗保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低保工作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所在家庭申请享受低保的,应向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备案。省和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保障准确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是实现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关键。征求意见稿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复核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低保家庭应按季度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情况。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

阅读延伸

哪六种情形不得申请低保

按照意见稿,下列6种情形不得申请低保: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经办人员办低保要先“备案”

低保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街镇,但经常居住地与其中一名家庭成员户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与家庭成员户籍均不一致的,应当在家庭成员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

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近亲属所在家庭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向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骗取低保最高可被罚三倍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从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如果出现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申请或者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对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规拟于明年施行,届时,2002年4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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