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来源:网络
2015-06-18 09:58:31
《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继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6月11日,《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
《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继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6月11日,《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据悉,该《办法》旨在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后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后续监管的需要,并对市场主体提出“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新要求。今(17)日,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分局局长唐爱国,对《办法》进行解读。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怎么管?
统一管理信息,面向社会公开
“《办法》在征集了国土、人社、规划等21个行政部门的基础上制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运行模式、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类型的规定,明确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失信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和限制,以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报送的要求和信用信息使用。”唐爱国表示,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的“宽进”措施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同时也对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形成信用约束机制,实行信用监管,是“严管”的必然趋势。而 《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就是为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提供制度支撑,也是新常态下商事制度改革事后监管方式变革的必然结果。 据悉,《办法》出台后, 市政府将建设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和遂宁信用网,通过遂宁信用网向社会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并通过该系统实现信息交换、查询和共享。遂宁信用网按照四川省信用网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并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 “今后,遂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将面向全国,并在制度层面有了明确规定。”唐爱国说,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坚持客观、真实、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场主体申报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哪些信用信息可查询?
信息“全覆盖”,4类信息可查询
《办法》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唐爱国表示,4类信息涵盖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其中,基础信息即市场主体基本注册信息,包括营业登记、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业绩信息主要是市场主体获得的奖励表彰和政策性资金扶持。提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监管登记信息,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被依法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参加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等。而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将被列入警示信息。 “《办法》规定了部分基础信息以及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面向社会公示。以后,只要输入网址就可以进入查询界面,查看在遂宁注册登记的任何一家企业的信息。”唐爱国说。 市场主体信用失信后会怎么样?
失信行为约束多,将接受重点日常监管
截至目前,“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共入库信用数据52万余条。随着部门间数据交换的深入,信用数据库将更加丰富。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办法》也作出明确的规定。 “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将公开,例如提示类信息。”唐爱国说,由于一些信息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故并不对外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公开披露的除外。 《办法》同时规定了市场主体基础信用报告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今后,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以及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都将以市场主体基础信用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 在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失信、违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提示信息与警示信息中。《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把有这两类信息的市场主体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并且二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二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评优评先资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和政府补贴扶持等优惠政策;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依法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办法》的特点在于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和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唐爱国说,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业绩信息突出的市场主体,行政机关将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并给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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