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下称《规定》)修订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发布。 日前,《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下称《规定》)修订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发布。《规定》 ...
日前,《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下称《规定》)修订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发布。
日前,《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下称《规定》)修订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发布。《规定》对惠州市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责进一步界定和规范,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燃气、绿化、市政、无照流动商贩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强化了多部门协同合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今后,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多次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并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其信用信息列入信用档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管理等行为时将依据信用信息对当事人制约和处理。
处理信息7个工作日内互相通报
长期以来,城市管理执法存在多部门因执法权责界限模糊而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规定》明确,建立健全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执法合理,解决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
按照规定,市城管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不能以一句“你去找某某部门”而推诿,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城管局应当在处理完结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互相通报。市城管局在执法中,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城市管理今后纳入诚信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件精神,《规定》提出,市城管局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多次违反城市规定并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市城管局可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纳入信用档案,并在实施行业管理、资质审查、证照年审及日常监管等行为时作为违规的依据,对其依法采取相应的制约和处理措施。
不服处罚可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也是新规定亮点之一。《规定》提出,市城管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其中,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加强对各分局的执法监督,各分局因执法评议不合格,出现重大执法过错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规定,严格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记者了解到,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014年成立,作为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集中行使仲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截至目前,市城管局共设立3个执法分局,分别为惠阳、大亚湾和仲恺分局。因此,这三个执法分局今后将得到进一步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要求,《规定》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进行了相应的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
对此,市城管局法规科科长王渭茹对此解释,城管部门在采取暂扣、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程序将进一步规范,在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同时,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删除房屋拆迁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
在城管部门的权责和执法规范上,《规定》明确,城管部门执法权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燃气、绿化、市政、无照流动商贩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执行区域包括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记者对比此前的《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发现,《规定》删除了房屋拆迁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往涉及房屋拆迁的违规行为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废止,这部分行政处罚职能相应删除。
在执法规范上,《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及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此外,王渭茹还透露,今年市城管局还将依托数字城管,建立和全面推行执法电子办案系统,同时修改完善并出台法制员管理、错案追究倒查责任、执法案件主办人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