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解决当前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列入“黑名单”的环境违法企 ...
为着力解决当前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列入“黑名单”的环境违法企业、负有相应责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失信惩戒,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制度
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大江河、湖泊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目标的保护力度,对乌江、赤水河等重要江河流域制定实施更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制度,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评估办法。
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环境案件办理,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予支持。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将已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切实防止有案不移、压案不办、以罚代刑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多元化环境保护格局,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开展联动执法工作列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同时,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铁腕治污、不欠新账”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检查和整改情况要于2015年11月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通知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全面覆盖”的原则,结合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及企业分布等情况,对所辖行政区域进行环境保护网格责任划分,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网格划分监管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落实网格划分监管工作,每年按不少于10%的比例对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确保80%以上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8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
对列入“黑名单”的环境违法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通知提出,要深入实施“六个一律”环境监管措施。严格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严格环境监管措施的通告》,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做出决定、监督执行、结案等“闭环管理”,做到不立案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环境违法企业、负有相应责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失信惩戒,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加强江河湖泊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产业园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和火电、水泥、化工、造纸、酿酒、制药、矿产开发及利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环境保护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废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此外,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权限,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健全完善环境行政执法责任机制 明确环境执法机构职责及违法责任
通知还明确,全面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公开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源监督监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费缴纳、环境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如实公开基础信息和污染排放、治理等信息。
与此同时,严格执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健全完善环境行政执法责任机制,明确环境执法机构职责及违法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对于在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格依法立案查办。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