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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企业 严禁参与政府采购

来源:网络 2014-10-13 23:57:15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正式启动。 《条例》提出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事前审批监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正式启动。

    《条例》提出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事前审批监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专家认为,这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将成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从今天起,本报将进行为期一周的《条例》解读,本期,将对该《条例》的六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

企业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亮点二

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7项,分别是:(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条例》同时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亮点三

企业应主动公示生产经营即时信息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亮点四

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进行抽查

    《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亮点五

三年未履行公示义务企业将入黑名单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亮点六

严重违法企业严禁参与政府采购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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