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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0月起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来源:正北方网(呼和浩特) 2014-09-30 10:35:34

  9月25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媒体通气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召开。本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据了解,企业 ...

  9月25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媒体通气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召开。本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据了解,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异常名录 “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各企业均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途径为: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nmgs.gov.cn,点击“企业信用公示”)或者直接登录http://www.nmgxygs.gov.cn(建议使用IE浏览器)填报信息。

  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年报信息及即时信息

  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即时信息,对于这些随时发生的信息,《条例》规定:企业还需公示即时信息,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以上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另一部分是年报信息,涉及7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内容为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而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今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此外,《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对宽松一些。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可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年报,也可以向登记的工商执法部门报送纸质的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不设异常名录,未报年报,只标记为异常状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设严重违法名单。

  附: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答疑

  解读1.《条例》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确定了5项重要改革内容,即实缴制改认缴制;废除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年报制度;实行先照后证,也就是前置审批变后置;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随着年检制度的废除和建立年报制度,对政府监管,对社会监督,对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解读2. 《条例》出台起到的作用和效果

  《条例》主要是突出企业的自律和责任,强化企业的信用约束,体现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效应,推动形成社会的共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诚信体系建设,对政府的职能监管,对行业的监督,对企业的自律监管都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条例》的出台,也展示出政府管理部门观念和理念上的变化。一是由原来的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过去对企业的登记和其他方面都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而且是事前的,门槛设的很高,条件很严。现在制度转向“宽进严管”,主要放在事中事后的管理。这是管理理念的变化。二是由原来的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改为信息公示管理,这是管理方式的变化。三是体现出政府的监管和当事人自律与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的理念。信息公示彻底改变了监管的结构,工商部门监管只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调动了当事人的自律行为,也调动了社会资源的监督,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的组织都会对企业信息进行关注和监督,形成了社会监督机制。

  解读3.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是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企业应当公示年度报告、即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接受工商部门检查。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条例》还充分考虑了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平衡,规定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等信息应当公示,对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等信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公示。

  解读4. 《条例》所称的企业信息指什么?

  《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解读5.《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对公示企业信息的内容和义务是什么?

  《条例》规定:工商部门要公示在例行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主要是注册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的信息、股权出质登记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特别是行政处罚信息,要在20天内在指定的平台上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该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公示,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的信息。

  和以前企业登记公告不同,信息公示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方面的信息。一个企业如果受到行政处罚表明这个企业有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对判断这个企业的商业诚信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解读6.《条例》对工商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7. 《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有何规定?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内容为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而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条例》规定:企业还需公示即时信息,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以上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解读8. 企业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今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解读9.《条例》对企业规定了哪些约束措施?

  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解读10.企业未如期报送年度报告、未及时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会如何处理?

  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解读1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解读1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解读13.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和企业的年报有什么区别?

  《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对宽松一些。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可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年报,也可以向登记的工商执法部门报送纸质的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不设异常名录,未报年报,只标记为异常状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设严重违法名单。

  解读14. 企业于《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即时信息是否需要公示?

  2014年2月28日前设立的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公司向社会公示。

  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解读15. 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该如何办?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解读16.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或有疑问时该如何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解读17.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方式、抽查名单如何确定?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在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解读18. 《条例》规定企业有配合工商部门抽查和核查信息的义务

  企业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解读19. 如果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如何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条列》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条列》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解读20. 为确保《条例》按时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已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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