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区环保厅了解到,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监局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
日前,记者从区环保厅了解到,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监局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据悉,办法》共7章32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范围,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9类企业;评价主体,各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征集及初步评价,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审定和公布;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4方面的21项指标;评价方式采取扣分制,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评价信息来源,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等履行监管职责的活动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为基础,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经核实后可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必要时环保部门也可以向其他有关部门查询参评企业的相关信息;评价程序,包括告知、填报、初评、反馈、公示、复核、公布;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评价结果,并对企业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进行动态调整。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环保诚信企业、良好企业、警示企业、不良企业,规定了针对性的环境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