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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公布:按ABCD分类管理

来源:网络 2014-09-02 15:40:42

  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10月1日,全国税务系统将据此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A、B、C、D四类进行差别化管理。  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纳税人的历史信息、税务 ...

  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发布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10月1日,全国税务系统将据此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A、B、C、D四类进行差别化管理。

  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纳税人的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如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经营信息等;还有该纳税人此前年度的外部评价信息,如海关、工商、质检方面出具的信用优良和不良记录等。目前,这部分信息仅记录,暂不扣分。

  税务内部信息,分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诸如涉税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与税控器具、登记与账簿信息,这些均属常规纳税流程的信息,为经常性指标。而非常规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和税务稽查获取的信息,为非经常性指标。

  上述指标体系,根据失信行为中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对不同的行为,分别设计了1分、3分、5分、11分不同档次的扣分标准。如擅自损毁发票的,将按次被扣除11分;为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按次仅被扣除3分。

  对于较为恶劣的行为,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将直接被归到D类。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或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等,将直接被判为D类。

  外部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获取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上述评价指标中,主要包括银行,工商,房管、土地管理部门或媒介,海关等。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获取更多贷款,选择在银行方面多报资产和营业收入;但为了避免多交税款,选择在税务机关少报收入。对于此类行为,将被扣11分,企业信用评价总分无法达到90分,也无法成为A类信用企业。

  具体还包括,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等,都将面临被扣11分的境遇。

  根据今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今年10月1日将对信用等级不同的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对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信用级别最高的A类,税务机关将主动向社会公告此类名单;一般纳税人可单词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可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者,还可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绿色通道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等。

  而信用级别最差的D类,税务机关会加强对其出口退税的审核,加强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将相关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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