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国新办举行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发布会上指出,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日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 ...
3月28日,国新办举行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发布会上指出,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日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这是继去年40个部门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标志着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负责人罗艳君、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出席发布会。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根据相关规定,海关部门将把存在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一年内多次或者是非常频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失实并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且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及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等8类行为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其中,《合作备忘录》明确的39条惩戒措施具体可以分为五类,一是纳入黑名单类措施;二是影响信用评定类措施;三是加强审核、检查类措施;四是限制性管理类措施;五是惩戒参考类措施。
据李国介绍,此次发布《合作备忘录》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部门协作力度大。《合作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失信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
二是联合惩戒措施实。《合作备忘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等不同角度提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多个重点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
三是惩戒对象范围宽。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业“改头换面”,逃避惩罚,有助于加大企业失信成本。
四是企业失信成本高。根据《合作备忘录》,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
据了解,今年以来,海关对税务、证监会、检验检疫、环保、财政、安监、交通运输等7个部门推送的黑名单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下调了3家高级认证和33家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限制228家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并将含上述企业在内的341家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或稽查重点对象,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记者注意到,目前各部门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谈及国家在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整体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时,罗艳君表示,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国家发改委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60多个部门签署了税收征管、工商监管等13个领域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此次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是第14个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扩展到进出口领域。
在守信联合激励方面,国家发改委会同税务总局、团中央、海关总署等50多个部门,共同签署了针对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其中,海关进出口领域既有联合激励,又有联合惩戒。
从实施效果来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对673万例失信被执行人,累计限制购买机票615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222万人次,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1万人,仅工商银行一家累计限制贷款、办理信用卡55万笔,涉及金额达到70亿元,收回数百户失信单位客户的贷款逾百亿元,清退有失信记录的私人银行客户近千户。与此同时,全国税务机关公布“黑名单”2858件,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对“黑名单”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措施。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的34个重点领域,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签署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现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全覆盖。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并把实施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的结果反馈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