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早在2002年,成都市委、市政府就提出了打造“诚信成都”的发展战略,在这座北宋时期曾发明过世界上第一张信用纸币——“交子”的历史名城,倡导着“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经过10多年探索与实践,企业信用体系在法规制度、系统平台和信用奖惩应用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本文以全国副省级城市成都市实践为基础,以地方政府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工作为立足点,探讨分析当前制约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瓶颈与解决对策。
地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涵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以及信用文化教育体系等。地方企业信用体系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包含了地方性法规、征信系统、奖惩机制和信用市场四个方面。其作用是通过信用信息的公开、传播与共享、失信联动惩戒,形成立体、全方位的社会大监管体系,营造“一处失信?熏处处受限”诚信市场环境。
地方性法规是保障。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特别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撑,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商业和个人的秘密和隐私,制约和严惩失信行为,促进诚实守信经营。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地方政府开展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开、使用和信用市场监管的具体准则。2009年成都市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以成都市为例,通过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和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了43家市级部门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共享,建立了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和重点人群四大数据库,通过“成都信用网”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和信息公示,初步实现了全市行政部门间信用信息的共享。
奖惩机制是核心。奖惩机制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征信系统的应用环节,它能有效制约和降低不良信用的形成、生长和扩散,保护和激励良好信用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将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布,促进对失信企业的全面监管,剥夺其在一定时期内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政府采购或上市融资资格等。
针对守信企业,则给予政策扶持和经济交往中的便利。成都市的《办法》对上述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7年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3月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近10年来,北京、上海、辽宁、浙江、江苏、四川、湖南、陕西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部分省市建立了区域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开展了多种模式的信用体系建设。
从各地实践来看,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为政府主导模式,主要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突破口,明确了工作机构,建立了相关制度,并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健全,信用意识不高,信用经济规模小,信息化水平不均衡,在信用立法、信用信息的征集、信用管理与服务、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等方面尚不完善。
以成都为例,2002年,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监管、服务社会”的思路,由市工商部门牵头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4年成立了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整合了43家市级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建立了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2006年市政府建立了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联席会议制度+信用中心”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模式。但在信用奖惩机制建设、信用征集使用等方面仍难以进一步突破。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瓶颈
成都市和全国部分省市一样,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感到以下因素制约着发展,具有一定共性。
1.国家信用立法滞后
近几年来,部分省市地方政府十分重视信用立法工作,比如广东省、陕西省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浙江省、辽宁省、四川省、北京、深圳、成都、宁波、无锡等省市出台了政府规章;部分省市还针对某些行业制订了规定、办法,采取特定信用奖惩措施。但这些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的分类、指标项目定义不统一,特别是联动惩戒机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难有新突破。2013年3月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主要规范征信行业行为,对于目前政府主导的发展则没有促进作用。
2.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撑,行政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手段单一,多采用“黑名单”、“曝光台”等方式。一些地方虽然在重点领域和行业建立了失信联动惩戒机制,但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激励容易惩戒难,不痛不痒,作用有限。同时,行政部门间缺乏联动惩戒机制,失信行为得不到全方位严惩,失信成本低,不足以引起企业和整个社会重视。
3.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当前,各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不一,大多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主,从事该项工作的具体机构职能不完善。全国大部分省、地市政府还未建立区域信用信息平台。在已建系统中,受当地部门信息化水平限制和我国部门设置条块分割等原因,信用数据征集质量不高。加之各地立法差异,信用信息采集、交换标准不同,系统间难以形成有效通联。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出于金融安全考虑还没有完全形成区域内信息有效共享。在数据征集上,部分行政机关对于公布处罚信息存在顾虑或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加之内部信息化建设不完善,在区域内也存在处罚信息采集难、共享难等问题。
4.信用服务市场不成熟
社会信用意识不强,信用市场需求小、信用服务机构少、规模小,信用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成都市目前的信用管理和资信评级机构有15家,本土10家,生存较难维系。政府在市场准入、招标、采购、资格审核认定等重点领域带头使用和引导社会使用信用产品的力度不够。
深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与思考
——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和机制
一是加快国家信用立法,调研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法、信用报告使用与保护法等法律,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健全从上至下的组织机构体系,统筹协调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和市场化征信机构相互补充和协调发展的机制,规范企业数据的征集、管理、使用各环节,从根本上保证数据源头的质量。
三是各地区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与应用长效机制。
四是鼓励信用建设基础和经济发展较好的省市,探索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发挥好试点和示范作用。
——统分结合,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一是应规划建立国家、省和副省级城市三级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大平台,实现对失信企业跨区域甚至全国锁定和限制。
二是要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标准、征信技术、数据交换和信息安全等标准化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为互联互通奠定基础。
三是各地方政府要按照规划和标准,加强部门基础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本地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发布平台,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健全数据征集、更新和发布的常态化机制,提供源数据支撑。
——先行先试,着力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奖惩机制建设
按照“宽进、严管、重诚信”的思路,在工商、税务、环保、社保、食品安全、银行等部门间,实施信用奖惩联动示范应用。通过区域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按照市场进入、社会消费、表彰评优等建立分类和奖惩力度轻重有序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推动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和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逐步实施行业信息系统与区域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形成行政机关、银行、行业协会和社会全方位“立体”的信用监督管理和奖惩机制。
——倡导社会广泛参与,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
当前,创造需求是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的关键。政府应发挥导向和带头作用,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积极支持公共征信机构、第三方征信与咨询机构发展。为尽快形成具有一定公信力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转制、特许经营等方式成立市场化的征信评估机构。同时,政府带头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科研管理、政府资金支持申请等过程中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及产品,逐步把行政部门内部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第三方信用产品使用结合起来,引导和培育信用市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提升企业、公民的诚信意识,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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