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传媒讯:2013年11月15日下午,新浪传媒论坛第九期《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陈永洲事件的启示》在北京新浪总部举行,论坛就“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媒体在监督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媒体如何 ...
新浪传媒讯:2013年11月15日下午,新浪传媒论坛第九期《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陈永洲事件的启示》在北京新浪总部举行,论坛就“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媒体在监督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媒体如何自律”三大主题展开了讨论,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诉研究所教授汪海燕在第一个主题“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的发言实录:
汪海燕:我研究的方向是刑事诉讼法。看到这个讨论主题有一个感触。如果从新闻的角度来讲,我们现在讨论陈永洲事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纯粹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讲,现在能不能给它定论或者定性,还为时过早。为什么这样讲?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叫无罪推定。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生效裁判以前,任何人在法律上应该是无罪的,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有充分证据来证明此人构成了犯罪。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此案在侦查阶段,陈永洲还是一个无罪的人。
我是一个很容易受舆论引导的人。刚开始看到《新快报》相关报道的时候,感觉中联重科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企业。过了一个阶段,长沙警方把记者抓起来了,我的关注点又转移了,感觉长沙警方这样做也是不负责任的,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产生怀疑。再过一个阶段,中央媒体又报道陈永州收钱的情况,我又对媒体本身也产生了质疑。我相信大多数人与我的关注点差不多,感受转移的阶段也比较类似。
新闻媒体报道在很多方面与诉讼、审判有类似点。在诉讼当中,第一个要求,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必须与处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就要求诉讼中立、审判中立。同样,在新闻报道当中,第一要求也是媒体立场要中立。钱财、人情或者是恩怨仇隙,都有可能影响到报道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二,客观、真实和全面报道原则。刑事诉讼当中法院对被告人定罪,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客观、真实能不能仅凭一个口供、一家之言就能做出来。媒体要听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陈述,要尽量收集多的材料。尤其涉及到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时候,你不能只到甲企业去,乙企业那一方的陈述、感受就不听。或者即使听了,也只是把其中一个部分摘出来,断章取义。
所以,这就要求媒体不仅要真实传递信息,报道事实的来龙去脉,在报道失实的时候应当及时纠正,而且对事实的报道不能掺杂个人的情感;对不同意见进行客观报道。
第三,区分信息和评论原则。在商业报道和其他报道时,应该将信息的报道和评论报道要区分。哪一部分是媒体调查的客观事实,哪一部分是记者的评论,应该让受众很明确。至于媒体的主观判断是否正确,受众有一个评价的权利。媒体不能误导受众。
另外,报道的手段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调整。现在有一些记者采访,动不动就搞一个针孔摄像头,偷拍、偷录,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技术性侦查。技术性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还是2012年修改《刑诉法》时候。这种技术侦查只能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适用,而且批准的手续非常严格,必须报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这种可能对隐私权构成极大侵犯的手段,媒体能不能用?如果能用,在什么场合,需要经过什么批准手续能用,相关的法律都应该有所规范。如果非法购买相关窃听器材,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作为媒体,应该起到示范作用。如果媒体不遵守法律,大家对其公信力就会产生质疑。不择手段去报道一个案件,无论动机如何,其本身就是错误的。
还有,在报道的时候,要尊重人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包括报道对象是公众人物。比如前一阵子两个明星离婚,记者报道相关新闻时深夜把明星的车子逼停。“公众人物无隐私”。这句话在很大程度上没有错。但是,明星和其他公众人物也是人,媒体要不要尊重他人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媒体在新闻报道时一些底线不能突破。
农处长讲的是内部流程的问题,我感觉到商业报道出现问题,就是作为媒体人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没有遵守。我了解到记者协会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也有相应的要求。其实可以对照一下,媒体没有做到这些就出现偏差。所以,如何保证他们遵守这些规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汪海燕:讲到这个话题我有些感触。杨编委谈到未审先判的问题,陈永洲案件有这个方面的嫌疑。为什么呢?第一,侦查阶段有一个原则,即保密原则。陈永州在侦查阶段承认收钱等事实,而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又把这些证据、信息通过权威、影响力极大的媒体透露出去。这种作法的正当性值得质疑。第二,相关媒体有影响审判独立之嫌。正如前所说,在法律上有罪,只能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包括权威媒体都没有这个权力。所以,认定一个人有罪的主体只能是法院,而且还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就此而言,媒体应当尊重司法机关,尊重司法权威,不能通过自己的影响力来影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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