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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能否超出劳动者承受能力?

来源:天山网  2010-01-28 11:57:49

【热线点题】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读者张先生说,他是一家商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手头掌握着很多客户名单。近期公司在与他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他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若违约要支付违约金40万元,并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对于这样的约定

【热线点题】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读者张先生说,他是一家商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手头掌握着很多客户名单。近期公司在与他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他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若违约要支付违约金40万元,并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对于这样的约定他非常困惑,因为他只是一名高级雇员,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如此大额的违约金。他想问: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可以超出劳动者经济承受能力?

【记者行动】为此记者通过电话与该商贸公司取得联系,该商贸公司负责人说,违约金确实有点高,但是公司设置高额违约金的目的,也就是让他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对此记者咨询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该厅相关工作人员说,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出劳动者经济承受能力。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3)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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