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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当向信用档案转变

来源:山西晚报网 2009-09-14 15:56:28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本报今日报道)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诚信缺失是我们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本报今日报道)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诚信缺失是我们在建设市场经济中的最大问题。从前几年最高检推行“行贿人黑名单”起,我国在重建市场经济的诚信方面可谓下力不少,“执行黑名单”、“银行信用黑名单”直至最近提出的“醉驾黑名单”,一时间,“黑名单”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让诸多不守信之人心惊肉跳。

无论是“行贿人黑名单”还是“执行黑名单”、“银行信用黑名单”,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例如“执行黑名单”让一批“老赖”不敢去高档场所消费,而“银行信用黑名单”使得一些企图欠债不还的人再贷款是举步维艰,“行贿人黑名单”则让一些依靠腐败来发财的奸商断了再发不义之财的后路。此次,最高检扩大行贿档案的查询领域,将再次增强“行贿人黑名单”的威慑力。

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各种名目繁多的“黑名单”却是各自为政。比如查询“行贿人黑名单”无法知道“执行黑名单”的具体情况,而查询“执行黑名单”无法知道“银行信用黑名单”的情况。也就是说,这些“黑名单”没有联网,只能提供某一方面的信息,受制于部门的局限,这就不便于全面了解某一个人或者公司的全面诚信情况。

与“黑名单”各自为政相对应的是,“黑名单”是掌握在各个主管部门手中,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诚信的遵守还是被动性的。因为诚信的记录没有与个人的档案如影相随,个人在平时就没有那种视诚信为尊严为生命的意识,没有为自身的诚信档案增添光彩的动力,也就在遵守诚信方面缺乏主动性。

其实,一个人有行贿记录、不自觉履行判决的要求,抑或不自觉履行银行还债的义务,都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双方都有权了解对方在各方面的诚信状况,以此来作为判断是否与对方进行合作的依据。比如,一个单位查询一个建筑商是否会行贿,也未必就不需要了解对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的情况,因此,“黑名单”的部门各自为政既没有必要,又降低效率。再一个,“黑名单”仅仅是掌握在各个主管部门手中,而不记载于公民的个人信用档案中,这也是不足的,它只能在侧面威慑公民要守信,而不能在正面激励公民自觉守信。

西方的信用制度已经有150年的历史,较为成熟,值得我们借鉴。在西方,信用档案已成为西方人的第二身份证。如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建议,我们的“黑名单”制度应当逐步向个人信用档案迈进,这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就是将“行贿人黑名单”、“执行黑名单”、“银行信用黑名单”等信息进行联网,统一起来,在一个地方能查询到多个“黑名单”;第二步就是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各种不诚信的记录逐步纳入个人信用档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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