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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拳整治“学术不端”,切实维护学术诚信

来源: 新华社 2016-09-02 10:28:36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9月1日起,由教育部制定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在各大高校施行。这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作 ...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9月1日起,由教育部制定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在各大高校施行。这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作出的规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从过去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这一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亮剑”举措,映射出学术造假频发的严峻形势及教育界对学术不端的“零容忍”。相关专家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可使高校在实际操作中更有章可循、有据可循,将有助于遏制学术不端顽疾,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近年来,多地高校频频曝光论文抄袭等学术造假事件,饱受社会诟病。北大女博士因论文抄袭被撤销博士学位,安徽大学一硕士研究生因论文抄袭被撤销硕士学位,遵义师范学院一副教授因抄袭他人论文被解聘……仅去年至今,就有不少高校师生因学术不端行为被处理。近期,媒体再次曝光一条论文造假产业链,牵涉500多所高校,涉及范围之广令人触目惊心。

  针对愈演愈烈的学术造假顽疾,教育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同高校处理标准差别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

  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查处,此次出台的《办法》从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多方面都进行了制度设计。其中明确规定,高校应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进一步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出台的《办法》着重“教育与预防”,要求高校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完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和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并指出高校应“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等;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6类行为被明确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等。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昌增益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高校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眼下,教育部明确规定不能做什么,什么行为属于学术不端,如此一来,高校即可在实际操作中认定哪些行为属于造假或者抄袭。”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制,推动高校学风建设、优化学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要看到,治理学术不端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进一步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李立国认为,学术不端问题复杂且隐蔽,如果仅凭行政手段来查处,可能很难发现问题。在国外,学术问题通常由同行来解决,依靠学术诚信体系和学术声誉制度,由同行建立学术共同体进行监督和评价,使造假或者抄袭行为较易发现。

  李立国建议,可建立由学术同行组建的全国性学术共同体,将学术共同体、学术声誉制度及行政力量结合起来处理学术不端问题。“今后一旦有人违反规则,涉及学术诚信问题,就面临在学术共同体里被驱逐、在高校被解聘的风险,可能无法在学术圈发展,造假或者抄袭成本很高,惩罚效果会合理、公正、到位。”

  同时,从过去查处的一些案例来看,某些单位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原因,使一些查处最终不了了之,无人追责。昌增益指出,我国可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立由政府主导的、全国性的监督处理机构,负责监督当事人所属机构对学术不端的调查和处理是否合理公正。同时,也要加强对师生的诚信教育,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此外,一些教师呼吁,遏制学术造假从根本上还要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我们不能把论文数量作为唯一、简单化的评价标准,不能只看发表的文章数量,而是应当加强同行评审,真正科学地评价申请者的学术能力和水平。”昌增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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