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促进经济发展
来源:诚信无锡
2009-06-22 13:14:42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户数占企业总户数的98.5%,职工人数占70%,资产总额占5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GDP的5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岗位。然而,融资困难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调查,中小企业发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户数占企业总户数的98.5%,职工人数占70%,资产总额占5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GDP的5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岗位。然而,融资困难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调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内部留存,贷款和股权累计融资不到20%。国内贷款的70%以上投向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所获资金比例极低。
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相对有限。对于大型企业而言,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往往是筹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大批资金的重要方式。但是中小企业依靠传统资本市场直接筹集资金有很大障碍。现行的上市政策决定了中小企业很难争取到发行股票上市的机会。在发行企业债券上,因发行额度小也难以获得批准。
银行因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较高而普遍惜贷。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产数量少、生产经营规模小、经营业绩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差,加上部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信息不够客观透明,信用等级较低,银行从信贷安全角度考虑,不愿对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于从事高新技术风险经营的中小企业,银行由于收益不能与企业高收益挂钩却要承担起高风险,也不愿意向其放贷。
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成本偏高。中小企业对贷款的要求呈现出金额小、笔数多、时间紧的特点,而银行信贷的经营环节(包括客户调查、资信评价、贷款发放、贷后监督)不能因此减少,这就直接导致银行贷款的单位交易成本上升。据统计,银行对大企业的贷款运作费约为总贷款额的0.3%-0.5%,而中小企业贷款的各种管理费用却高达2.5%-2.8%。加之现行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体制下,基层银行权限不足,授信额度小,审批程序繁琐而没有相应激励,也导致商业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缺乏积极性。
我国融资担保体系起步于1992年。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以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格局基本确立,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以辽宁为例,截至2005年末,仅财政系统担保机构历年累计担保金额就达53.4亿元,担保户数1747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构建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融资担保体系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目前,中小企业以高息为代价从民间市场筹借资金。而通过融资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贷款的银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远低于从民间筹集资金的费用。
融资担保体系有助于合理控制银行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据统计,中小企业贷款频率是大中型企业的5倍,户均贷款额只有大中型企业的5‰,贷款管理成本是大中型企业的5倍。而融资担保机构的存在可以简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又由于融资担保机构能有效地应付银行的偿付危机,因此可以刺激银行开拓新的信贷业务。
融资担保体系有利于增强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调控能力。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非专业性担保相比较,由于融资担保体系克服了自发性、零散性等缺点,可以集中地、系统地按照特定的目标,根据自身的实力与信誉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因而这种融资担保具有放大倍数的功能,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可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成为政府调控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融资担保体系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担保,而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政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其意义在于建立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良好信用关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推动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制度建设和以社会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形成。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以中小企业为突破口,建立起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作为高风险低收益行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具有准公共品性质,政府必须介入和扶持。同时,融资担保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立法性缺陷。担保行业法律体系滞后,不适应融资担保的发展。二是结构性缺陷。政府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性担保严重不足。三是经营性缺陷。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对担保机构的划入普遍都是一次性的,并且规模很小,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和补偿问题十分突出。四是功能性缺陷。对中小企业贷款大量实行政府担保,有可能造成政府财政负担加重,政府风险放大。要针对以上问题,坚持“政府扶助、市场化运行”,“风险控制”、“企业择优”等原则,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建立完备的担保法律体系。一是通过立法明确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根据功能将其视同金融机构对待和监管。可仿照银行分类办法,确定核心资本,规定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同时,银行信贷咨询系统要对担保机构开放。二是加强政策性担保资金来源立法。通过对我国担保资金或担保机构基本资产的增资机制和补偿机制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持续经营能力形成合理预期,进而增强担保公司的资信,提升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三是加强担保政策目标及操作规程立法。政府应对担保支持的对象进行严格定义,明确融资担保的对象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同时,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针对中小企业担保应收取的相关费用标准。四是加强担保行业监管体系相关立法。
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稳固的财力支撑体系。一是积极发展股份制,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进入。政府应明确自身在担保体系中的职能定位,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面临的制度环境和信息环境,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促进政策性目标的实现,而尽可能减少对担保业务的直接介入和干预。坚持“资本多元化、管理法人化、运作市场化”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担保中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当担保机构已经逐步成熟的时候,政府还可以通过置换或出售的方式逐步降低在担保机构中的股权,实现以市场力量为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缺口的目标。二是加强再担保的融资功能。较之单纯的政府资金转移,再担保机构的融资功能更有利于担保的商业化运作。要尽快推动建立具有再担保功能的全国性担保机构,构建担保与再担保结合的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在银行的资信度,增强银行贷款意愿。三是积极探索其他新型筹资方式。如考虑以政府财政为主要出资人,由政策性银行为担保公司提供低息融资贷款或发行次级债以补充担保金,筹集担保公司附属资本;或者通过政策性银行融入股本金的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制定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机制。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因赔付造成的担保资金损失,按担保额一定比例实行有限补偿,以提高融资担保机构资信,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二是扩大担保机构的规模效应。要通过加强对各类担保资源的整合,尽快形成规模优势,增强担保机构业务开展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努力构建信银风险共担机制。政府应加强协调力度,明确责任划分,促进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不搞全额担保,转为按比例分担(如只分担80%),以强化银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现有监控体系的优势,减轻担保机构风险压力。四是实行税收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考虑担保行业高风险、低收益的特殊性质,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抵、免优惠政策;同时,允许担保贷款利率在银行基准利率范围内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并增加担保机构的吸引力。
提高担保配套服务水平,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在借鉴国外评价体系和银行贷款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企业的综合评价,保证评价体系的数据来源全面可靠。二是实行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制。对资信评估机构虚假行为造成的后果追究连带责任,并加快建立全国性资信评估行业监督体系。三是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网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逐步将企业在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银行等分头开户设卡改为“一卡通”,实行“一卡一码”制,从而有效减弱信息的不对称性。四是积极推动咨询服务、项目论证服务、抵押资产处理业务、典当业务和代理服务等其他配套服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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