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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可获财政补助

来源:中国税网 2008-11-15 11:06:21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机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机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235号)表示,对各地区(不含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大连)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按照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通知》明确,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八个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二是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三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四是经济效益良好。五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六是2008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在5亿元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七是2008年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八是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在补助资金额度方面,《通知》明确,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此外,《通知》表示,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三)2008年度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四)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附件1)及协作银行担保业务说明或证明;(五)2008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六)2008年完税证明及汇总表;(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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