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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县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用

来源:浙江企业信用网 2008-07-04 10:24:16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银企之间架起桥梁,不仅为银行分担风险,也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填补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空白,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没有理顺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信用担保机构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为充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银企之间架起桥梁,不仅为银行分担风险,也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填补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空白,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没有理顺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信用担保机构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为充分发挥县域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作用,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政府应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一是建立严密的政策、法律制度。政府应加强面向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担保各方的权利义务、外部监管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行的相关政策,如信用评估、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和自律制度;确认担保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委托人资格审批、担保决策、担保服务的定价、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并推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从业证书制度。二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政府应坚持“政府推动,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网络体系,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权威的、开放的信用信息查询与评价体系,便于信用担保查询,减少业务风险和成本,从制度上解决信用担保的基础和前提问题。三是对担保机构进行有限的风险补偿和资金注入。根据国外的经验,欧盟各国为担保机构提供30%-40%的补贴以弥补其亏损。我们也可以借鉴这一做法,但政府的补偿和出资必须体现引导和调控性,在资金注入方面,政府应根据担保机构的性质、辐射范围确定财政拨款的额度;在风险补偿方面,政府应根据产业政策明确界定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只对政策性担保业务给予较高比例的补贴。
    银行应与担保机构建立长期的亲密的合作伙伴关系。一要做好互通信用信息和资源共享。银行应向担保机构开放企业信贷登记咨询体系,开辟审批贷款担保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贷款的手续,扩大放大倍数等。担保企业也应向合作银行提供客户的资料,实现双方客户信息共享和利益共享,互相推荐优良客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二要共同分担经营风险。银行与担保机构在办理信用担保业务时,应该建立风险联动机制。只有在双方都承担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促使银行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担保贷款的经济效益,保证贷款能如期如数地收回,既提升担保机构的信誉度,又促进银行业务的壮大。三要共同管好信贷资金。对企业的担保贷款申请,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审核。担保贷款发放以后,应由双方共同监管。对贷款企业的每一笔较大支出进行共同的审核与论证。监管时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一般银行负责审核财务指标,担保机构负责资信和风险的论证。四要建立长期贷款担保合作伙伴关系。银行与担保机构应在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提供代偿宽限期,共同协商为企业降低利率、降低担保费。银行不应只看到担保机构的代偿责任,还应充分认识到担保机构在银行发展中所充当的角色———合作伙伴,担保中心作为企业和银行之间的桥梁,不仅减少银企之间的沟通障碍,分担银行风险,而且还提高了银行工作效率和资金收益率。双方在融资过程中有很大的合作双赢的空间,通过合作提高各自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加快培养和建立以诚信为本的社会信用体系,坚决打击逃废债务的现象,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道德观,规范社会信用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为担保机构存在和发展壮大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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