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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内部通知:摸底信用保险新型欺诈现象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09-07 09:30:03

  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近日保监会向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内部通知,要求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信用保险虚假贸易典型案例报告及相关统计数据,以摸底近期出现的新型欺诈现象。  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近期,部 ...

  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近日保监会向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内部通知,要求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信用保险虚假贸易典型案例报告及相关统计数据,以摸底近期出现的新型欺诈现象。

  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近期,部分保险公司反映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中出现一些新型的虚假贸易欺诈现象,给保险行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信用保险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研究虚假贸易欺诈行为,帮助保险行业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保监会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梳理现有贸易信用保险理赔案件,报送可供行业借鉴或具有参考价值的虚假贸易典型案例。

  据多位从事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业内人士介绍,由于保险公司赔款的前提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合同,一旦出现虚假贸易合同或其他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将拒赔。“目前发生在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是买卖一方或双方虚构贸易合同,伪造供货单、发票、公章、财务结算章、签字等欺诈行为。”

  他们举例说,被保险人伪造买方拖欠货款,以此为由来申请保险理赔,但实际前述买方从未与被保险人进行过交易,买方也并不知情,相关贸易单据皆属被保险人伪造。“现在还有一种现象是,买卖双方联合欺诈,与被保险人发生交易的贸易企业甚至可能就是被保险人的关联企业。”

  为此,保监会紧急开展摸底行动。根据上述通知,此次需要报送的内容包括:时间范围,报案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理赔数据;险种范围,典型案例涉及的信用保险,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从通知要求来看,各财产险公司此次报送的案例内容应尽可能翔实。比如案例简介,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贸易的诈骗模式、具体作案手法、实际发生时间、涉案金额、是否采取司法措施、司法判决结果、判决依据等内容。部分保险公司若有多起虚假贸易案例,可提供不同诈骗模式的典型案例,案例数量不限。

  此外,各财产险公司还要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此案对保险公司或行业造成的影响、此案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保险公司在承保或理赔中存在的不足、此案胜诉或败诉的关键点、有关启示等;并且要提出相关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保险公司提升风控管控的建议、对保险监管的建议、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建议等。

  具体在数据报送方面,上述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和上述通知一并下发的《信用保险虚假贸易理赔案件数据统计表》的要求填报数据。各财产保险公司所报数据,需经核实确属虚假贸易诈骗的理赔案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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