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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或面临市场禁入

来源:互联网 2016-06-02 14:45:56

  如何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按量发放,不拖欠、不漏发、不克扣一直是一个社会问题。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后此类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意见》要求各 ...

  如何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按量发放,不拖欠、不漏发、不克扣一直是一个社会问题。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后此类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意见》要求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

  《意见》明确了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鼓励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意见》要求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拨付人工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缴存,对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提高缴存比例。

  《意见》要求各部门依法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实行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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