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潍坊出台物业退出管理新规 不交物业费影响个人信用

来源:齐鲁网 2016-03-10 23:09:40

  记者由新闻发布会获悉,为解决住宅小区新老物业更替存在的问题,日前,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新出台了《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   据了解,潍坊全市目前共有物业服务企业760余家,从业人 ...

QQ图片20160310173218

  记者由新闻发布会获悉,为解决住宅小区新老物业更替存在的问题,日前,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新出台了《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

  据了解,潍坊全市目前共有物业服务企业760余家,从业人员6.1万人,管理各类物业项目2400余个,综合发展水平位居全省前三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住宅小区管理中日益爆发出一些突出问题,如物业公司擅自退出、业主委员会恶意炒掉物业公司等。

  解聘物业公司须谨慎 不能由业主委员会说了算

  据了解,业主随意解聘物业公司的住宅小区,大多数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使管理更加恶化,导致房屋大幅贬值。这与业主不能理性对待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过度维权有关。《退出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有序做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慎用辞退权,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可见,当小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时,应理性对待,首先与物业公司协商整改办法,解聘物业公司属下下之策。

  记者从街办、社区了解到,经常有一些“热心业主”来咨询成立业主委员的问题,并忙前忙后的做各种筹备工作。他们常常会描绘业委会成立后的“宏伟蓝图”:“我们业委会成立后,第一件事先把这个物业公司赶走,让某某物业公司来管,把小区打造成全市一流的小区”。这样的业主显然对业委会的认识不到位,他们当选业委会成员后的结果可想而知。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能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退出办法》规定,解聘、选聘物业公司须占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同意就行。

  业主委员会工作不善要担责

  《退出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为“赶走”物业公司,未能从物业管理区域和谐稳定及长期利益出发,煽动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带领业主聚众闹事,导致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恶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社区居委会监督指导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解除合同要提前告知并承担违约责任

  《退出办法》规定,主动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60日告知对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前1个月,在物业区域内公布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情况。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规定的资料和财物。

  解决物业服务项目退出要用好法律武器

  物业服务项目退出过程中,经常因对有关问题达不成协议,造成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带走财物、人身伤害、财物损坏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当事人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不交物业费影响个人信用

  随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不交物业费业主的生活可能会受到制约,比如无法购买飞机票,乘高铁不能坐特等舱和一等舱,宾馆酒店限制消费等等。前段时间,南昌市就有一业主,因未交物业费,购买飞机票时被拒。我市也积极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退出办法》规定,不能按规定履行义务,拖欠、拒交物业服务费,属侵犯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行为;其违法违规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重庆市下月公示年报 企业信用一查便知


重庆商报 2014-09-17 23:51:21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