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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施行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

来源:网络 2014-09-19 16:20:05

  9月18日,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5个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  南宁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特别是对 ...

  9月18日,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5个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

  南宁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特别是对建立“守信褒扬、失信惩戒”机制,更是先行先试,身体力行。今年3月19日,南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信用办联合印发《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4月11日南宁市委组织部印发《南宁市委管理干部失信行为惩戒规定(试行)》,都为南宁市建立“守信褒扬、失信惩戒”机制起了很好的示范推动作用。此次南宁市15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就是将失信惩戒这一城市治理手段从体制内向体制外的延伸,特别突出联合惩戒的概念,真正体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据悉,《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的个人和单位的失信认定、联合惩戒和管理。《办法》选取了教育、环保、城乡建委、城管、住房、交通、卫计委、食药、安监、林园、国税、地税、工商、公安交警14个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经常遇到的“老大难”问题,将失信行为分两大类:即个人失信行为、单位失信行为,总计87条,其中严重失信行为27条(个人12条、单位15条)、较重失信行为31条(个人13条、单位18条)、轻微失信行为29条(个人14条、单位15条)。严重失信行为记6分,较重失信行为记3分,轻微失信行为记1分。

  《办法》规定对1年内个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计分值累计达到20分未达到40分的,列入轻度失信黑名单;达到40分未达到60分的,列入中度失信黑名单;达到60分及以上的,列入重度失信黑名单。进入了黑名单的失信人员及单位,将受到14个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惩戒。所谓的联合惩戒,就是说企业或个人一旦因为失信行为被进入南宁市失信联合惩戒的黑名单,无论是在14个行业中哪个行业所犯的失信行为,都会受到南宁市教育、环保、城乡建委、城管、住房、交通、卫计委、食药、安监、林园、国税、地税、工商、公安交警的联合惩戒措施的惩戒,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措施按黑名单性质轻重分类进行惩戒,惩戒措施共104条,其中重度黑名单惩戒措施45条(个人17条,单位28条),中度黑名单惩戒措施40条(个人15条,单位25条),轻度黑名单惩戒措施19条(个人7条,单位12条)。

  《办法》还明确了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南宁市信用办)负责提供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内的个人、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并对失信行为等级进行认定和扣分等相关工作;定期督查、考评失信联合惩戒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对信用信息的报送工作、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执行工作等进行检查。县(区)、开发区承担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当对本辖区内相关部门和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对信用信息的报送工作、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执行工作等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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