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信评价实行实名制,根据承接主体的政府采购活动行为、合同履约及售后服务行为、质疑投诉行为等予以评价,折算诚信指数 本报讯 今后,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将接受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并根 ...
诚信评价实行实名制,根据承接主体的政府采购活动行为、合同履约及售后服务行为、质疑投诉行为等予以评价,折算诚信指数
本报讯 今后,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将接受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折算诚信指数,作为其诚信考核得分的主要参考依据。这是该市财政局近日制定的《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明确的。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诚信评价,是杭州市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政府采购市场的一项创举。2015年7月起实施的《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参加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诚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折算诚信指数。为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诚信考核,该市将这一举措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对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执行管理、采购方式管理、采购实施管理、合同履约验收及绩效评价管理、承接主体诚信考核等作出系统规定,强化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可操作性。
其中,关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办法》明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按其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关于采购方式,《办法》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通用类服务项目,可由市财政局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范围、收费标准、服务要求等,并实行定点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在定点范围内择优选定承接主体;非通用类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或自行依法组织采购。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将诚信评价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是《办法》的突出亮点。《办法》要求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承接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市联合惩戒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
承接主体诚信评价记录采用一事一评价方式,即根据承接主体在参加一般政府采购活动行为、网上商城采购活动行为、合同履约及售后服务行为、质疑投诉行为等每一个事项予以评价,评价人员使用实名制。
具体说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或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对承接主体的一般采购活动行为、网上采购活动行为和质疑行为进行评价;项目实施结束后,购买主体还应及时在系统上对承接主体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满意度评价和行为评价。评价结果将折算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由系统自动记入该承接主体诚信档案库,作为诚信考核得分的主要参考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用分值表示,满分为100分。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在政府购买服务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管理方面提出多项新举措。如,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续签合同;对于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购买主体应要求承接主体在履行合同时,将合同进行适当拆分,将其非核心部分或划出一定份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份额的30%)分包给中小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对于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对承接主体有较高信誉要求的服务项目,鼓励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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