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从11月1日开始生效,正式宣告作弊从违规违纪上升到违法层面。12月27日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教育法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答案的;携带或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考生可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至3年。
考试作弊入刑并没有阻挡住"舞弊"的步伐,12月份"担心女儿艺考用脑过度母亲顶风作案找人替考"的新闻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因爱女小琪自小患有胰腺瘤,担心女儿在艺考时用脑过度,母亲便找来替考女子。替考人承诺在帮其考完3门之后,只需支付1000元作为报酬。但在第二堂考试中,连续的指纹认证失败,母亲何女士坚称与女儿无关,要独自承担刑责。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考试务必现象层出不穷?是对于作弊后果认识不足?还是刑罚与获利相较过轻?是什么让家长“全力以赴”的支持帮助子女作弊?考试的诚信体制的构建能不能依托法律?
法律完善了考试作弊的惩处办法,标注了“人”社会行为不可触犯的底线。但是法律不能制止、预防“考试作弊”行为的发生。很多触犯法律底线的人最终的“后悔”,只是害怕承担所触及法律所要付出的代价,而不是对于自身错误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加上侥幸心里的存在,通过不正当的行为为自己牟利成为了理所当然的事情,今后,“考试作弊”以身试法者还会层出不穷。
个人认为,诚信教育、社会整体诚信体系风气的建设会帮助减少“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当应试人的思想意识中以作弊为耻,坚持诚信为本的为人处事理念,在社会以诚信为人立足为本的大环境下,又有几人愿意为了“考试作弊”去“玩火自焚”?更不会有家长去鼓励、坑害孩子串通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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