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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云盘“涉黄”牟利或追刑责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7-12-01 14:03:08

  记者11月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批复》,以牟利为目的 ...

  记者11月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批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有关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复》称,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50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100人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等。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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