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打造公民身份信用登记体系 需国家尽快立项推进

来源:网络 2015-07-15 23:28:24

  在人类社会,经济社会活动的主体是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组织。而公民的身份验证和信用记录,不仅是公民相互之间开展经济交往,特别是保持债权债务等信用关系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但在缺 ...

  在人类社会,经济社会活动的主体是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组织。而公民的身份验证和信用记录,不仅是公民相互之间开展经济交往,特别是保持债权债务等信用关系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但在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很难建立和运行全国统一和开放共享的公民身份与信用登记体系,而只能由各部门、各机构等分散和独立地开展相关活动,并主要满足其自身开展业务或进行管理的需要。

  目前,能够据以发生经济活动或信用关系的个人身份证明主要包括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本、身份证、护照,以及军队核发的军官证等,而身份证上除了姓名、性别、民族和身份证号码(内含出生年月日)以外,还有核发身份证时个人的住址,但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增强,人的住址变化越来越频繁,这一信息变更的及时性、准确性难以得到满足。

  这样,个人在开展经济活动或发生信用关系时,相关的机构还要在身份证号码之外,增加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并自行加以维护。如,个人到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办理有存续期的业务,或者到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关系时,都要先办理开户手续,基本上都需要登记个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或网络地址等,以核实个人身份(避免重复和混淆),并为以后的身份应用(交易处理、沟通联系)等做好准备。但由于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经常变化,涉及的内容越多,维护的难度就越大。

  至于法人等经济和社会组织,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甚至由于主管部门分散,相关问题还更加严重。比如,企业法人等经济组织一般都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包括名称、地址、行业、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执照编号等。

  有些机构(如金融机构)还要获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则要获得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证明和编号等;社会团体等组织,则要获得国家民政部门核发的机构证明和编号等。

  这些都是企业、机构等的一级身份证明。而当它们真正开展经济活动时,还要在相关的机构(如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开立信息档案(账户),以满足其各自不同的需要,进而形成其不同的二级身份证明。

  由于缺乏统一的公民身份管理中心组织,各部门、各机构主要基于自身管理需要进行公民身份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就造成公民身份信息的重复建设、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相互割裂、无法共享,并造成公民信息维护很难做到完整、准确、及时,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给公民增添了麻烦,而且影响了信息质量,难以充分满足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亟需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已经非常发达的今天,技术手段完全可以支持国家建立完整统一、开放共享的公民身份与信用登记体系。

  建议由国家公安部门牵头,整合各政府部门和国有机构现有相关资源,建立国家“公民信息登记中心”,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研究确定公民身份与信用登记的基本内容、信息采集与维护的基本要求(信息标准)、信息载体的改进、信息中心建设、信息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尽快打造全国统一、完整、准确、安全的公民身份信息和信用登记体系。

  其中,凡是涉及公民信息和信用登记内容的部门、机构,都要与信息中心进行联网,其遇到公民信息变更时,都要及时向中心传送相关信息,经中心甄别后及时予以更新(中心也可以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公民电话号码变更时,通讯公司要及时报送公民信息登记中心,相应进行信息调整。公民出现违约或违规违纪行为被确认和查处时,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应及时报送中心予以登记;公民身份证明(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需要开发改造成类似信用卡一样的“智能身份卡”(具有连线查询和足够的防伪功能),并配套开发和配备相应的身份读卡器。


  公民需要提供身份和信用证明时,只需提供身份卡和密码,即可通过与中心的连接,向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的信息;除公民信息登记中心外,其他部门和机构可以不再建立和维护完整的公民信息档案,而只需在公民授权(提供身份卡和密码并通过验证)的情况下,刷卡并自动登记公民姓名和身份卡号码后,即可办理业务,从而使国民身份与信用登记体系能真正做到和发挥开放共享(在公民授权和充分保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的作用。

  建立国家完整统一、开放共享的公民身份与信用登记体系应用广泛、意义重大,需要国家尽快立项和加快推进。其中,公民信息登记中心的运行,可以由财政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按照公民办卡和使用情况适当向其收取费用来维持,或者在适当收费基础上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甚至可以考虑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毫无疑问,面对当前各部门、各机构信息独立、封闭私享的局面,要建立和有效运行完整统一、开放共享的公民身份与信用登记体系是非常复杂和充满挑战的,但这一方向应该是不容置疑的,是应该积极推进的。以上只是一种初步设想,具体实施方案还需要组织力量充分论证和细化完善。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行王永利)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乘火车七种行为入信用记录五年


北京晨报 2017-02-19 23:28:31

抄袭作假 纳入信用记录


网络 2014-09-11 15:13:32

中国首份企事业信用报告在青岛出现


21CN股票 2014-05-13 08:43:23

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人民法院报 2014-03-10 12:49:06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