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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药师信用拟分等级 若失信不得上岗

来源:网络 2015-02-28 14:25:01

  药师作为全社会的“健康看门人”十分重要,对药师管理立法也“迫在眉睫”。2月26日,深圳市法制办官网挂出《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通告称,深圳拟对药 ...

  药师作为全社会的“健康看门人”十分重要,对药师管理立法也“迫在眉睫”。2月26日,深圳市法制办官网挂出《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通告称,深圳拟对药师实行评分制信用管理,药师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5年内不得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上岗。

  该《管理办法》称,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段内应当在岗,并佩戴《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药师在营业时段内因故离开岗位的,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调整其他药师接岗。无执业药师在岗时,药品零售企业店堂应当出示“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示牌。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信用管理机构,规定市药师备案机构负责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师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采集信用信息,公布信用评分分值及信用等级。将信用等级调整为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并实行评分制。

  《管理办法》还规定,药师信用等级评定为失信的,药师不得上岗,需参加市食药监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机构组织的教育整改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岗。药师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5年内不得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上岗。药师上一年度被评为失信、严重失信等级的,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市食药监部门对其及其所在药品经营企业一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检查。药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其原有的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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