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贵州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的共同努力,《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下发,并于2015年1月1日起 ...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贵州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的共同努力,《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下发,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政府机关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限制、约束的惩戒措施。
《办法》对企业失信行为从商务(外贸)领域和政务领域,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未通过各级国家机关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未及时到各级国家机关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验检疫等政府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检验等行为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等行为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生产、销售或进出口假冒伪劣产品,非法集资、合同诈骗,骗取、伪造检验检疫或海关等单证,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均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办法》中的“联合惩戒”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具体贯彻落实,同时,《办法》的实施对推进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联合惩戒约束机制,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更加夯实了检验检疫等国家机关对企业监管的基础。各级政府机关将根据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录,对企业采取限制、约束的联合惩戒措施。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还将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办法》还规定,若企业认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不准确,也可及时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异议。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若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失信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向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等级划分的政府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