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 ...
1月16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将处于取消该职工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或取消该职工工资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该政策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分别针对个人和单位,制定了失信行为名单分类,并划分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
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第一次失信予以警告,第二次失信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第三次失信列为严重失信。
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累计12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批评教育后两月内未全额退回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提取他人公积金的;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规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人员;以购房行为提取公积金后又办理退房手续的。针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公积金中心将取消该职工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或取消该职工工资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或申请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包括:经市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按规定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累计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经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未按月足额缴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未按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般失信行为单位将被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发生多名职工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法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累计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6个月以上,经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不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启封、缓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拒绝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的。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公积金中心将向社会公开单位失信信息,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