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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

来源:网络 2014-12-30 12:48:55

从12月1日起,在海关注册企业实行新的信用分类认证办法,可按信用状况分类认证享受便捷通关。自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海关注册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再以 ...

从12月1日起,在海关注册企业实行新的信用分类认证办法,可按信用状况分类认证享受便捷通关。自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海关注册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再以AA、A、B、C、D类划分,而是以企业信用状况为基础,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的《办法》,是以“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为原则,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内控规范、守法守信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的客观情况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乌鲁木齐海关企业管理处处长尔肯江·肉孜介绍,目前新疆共有AA类企业40余家、A类企业180余家,这两类企业将于12月1日分别自动适用为高级认证企业及一般认证企业,原B类企业将适用为一般信用企业,现有的10余家C、D类企业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认证企业将享受简化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等便利措施,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失信企业将受到海关严密监管。据了解,今后认证企业出口的产品将更具国际竞争力。因为《办法》充分融入了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关于AEO制度的先进理念,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适用于我国与其他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所赋予的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另外《办法》对于小微企业也给予了发展鼓励,在评定企业时取消了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要达到50万美元以上、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2万票和3000票以上的规模标准,取消了新注册企业须适用当前信用等级满1年的时间条件。

这意味着只要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不论规模大小、成立时间长短,都有资格申请认证为高信用企业。《办法》还着力简化程序,减少核批环节,大大缩短了办事时限。据介绍,《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今后海关注册企业管理将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而是通过有区别的通关方式督促企业接受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督和约束,自觉遵守海关规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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