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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引入做空机制惩戒造假 证监会态度微妙

来源:网络 2014-12-28 22:42:08

  12月27日,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在京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演讲时提出,中国证券市场应当引入做空机制,肯定做空机制的合法性,利用做空机制来惩罚造假行为,他认为证监会对做空机制的态度正在发生微 ...

  12月27日,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在京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演讲时提出,中国证券市场应当引入做空机制,肯定做空机制的合法性,利用做空机制来惩罚造假行为,他认为证监会对做空机制的态度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

  所谓做空,是指预测市场行情将下跌时的操作,在证券价格较高时向券商借入证券之后卖出,在证券价格较低时再从市场买回证券还给券商,赚取其中的价差。就目前而言,虽然A股可以通过融券和股指期货等的方式来做空,但与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做空依然不够方便。

  邢会强强调,合理的做空有利于资本市场挤泡沫,认为做空对造假行为来讲,是一个很有效的市场惩罚机制,“如果没有做空机制大家就造假,如果有做空机制,我可以做空你。”

  他指出,虽然做空机制在国内的法律当中依然存在障碍,但监管层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月邢会强表示,证监会之前在对“香橼公司”的回复中模棱两可的态度,隐约可以看出这一点。

  “股票市场不应该是一个单边市场,而应该是双边市场”,邢会强说,应当对做空机制加以研究,并肯定其合法性。

  关于做空机制的引入,是邢会强关于信息披露违法惩戒机制改革的多项建议之一。

  邢会强表示,推进股票发行制改革,意味着我国证券监管的格局正在发生转向,由盈利中心主义向信息披露中心主义转变,我国目前还是盈利中心主义,发达市场则是信息披露中心主义。

  注册制改革的核心,是系统地确立信息披露主义的中心地位,在发行和退市都要确立信息披露中心主义,盈利不再作为上市和退市的标准,企业亏损也可以上市,在企业退市的标准也不以亏损为标准,而是如果存在信息披露严重违法的行为才责令退市。

  所以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信息披露违法惩戒机制,挖掘并惩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除了引入做空机制,邢会强还建议进行奖励提高机制改革,他认为美国对举报造假的奖励是罚没收入的10%,而中国只有两三万,而且存在巨大的风险。他表示,如果能提高奖励则会激励一批律师专门从事打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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