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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基本建立物流诚信法规体系

来源:网络 2014-12-17 17:33:00

  府对物流业诚信治理能力建设,转变物流业信用治理模式,加快我市物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日前,济南市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出台《关于加强和推进济南市物流行业诚信 ...

  府对物流业诚信治理能力建设,转变物流业信用治理模式,加快我市物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日前,济南市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出台《关于加强和推进济南市物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争取5年内基本建立起物流行业的诚信法规体系的总目标,并推出八项措施来推进物流业诚信体系建设。
争取5年内建立诚信法规体系
  记者从济南市经信委了解到,目前,济南市已注册的物流企业共有10373家,去年实现社会物流总量1.5万亿元人民币,实现增加值180亿元,总量在全省排名第六,增加值排名在全省是第二位。济南市经信委物流与交通处处长夏庆介绍,济南市的物流业发展迅速,在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已经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介绍,去年10月,国家出台了《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今年10月,国务院印发 《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再到近日,国家7部委又出台了《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短短一年间,物流政策频出,这是为何?“近年来,物流产业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物流园区热度不减。从政策层面上看,国家希望通过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意见》指出,近些年我国物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组织化程度依然较低,市场主体“小、散、乱”现象较为突出,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对物流业诚信的认可度总体偏低。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在市场竞争中,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夏庆表示,济南市将争取利用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物流行业的诚信法规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失信惩戒体系,通过诚信体系建设使物流行业诚信意识显著增强,遵章守法、诚实守信风尚逐步形成,弄虚作假、损人利己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行业公信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企业信誉状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
  《意见》指出,要完善我国物流法规体系建设。在吸收和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严格物流市场的准入和行业标准。“对申请经营者的资金、办公场所、运输车辆、装卸工具、货场面积、仓储仓库都应该有一个规范的量化指标,规范物流行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和一种鼓励低成本、高质量服务、高效率经营的机制。”同时,政府要对物流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使其做大、做专和做强。
  同时,应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意见》要求,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物流企业行业登记备案,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综合信用登记和诚信认证管理体系,真正发挥监管职能。此外,各部门应立足各自职能,建立物流企业的诚信机制,定期将客户对物流企业服务质量的投诉信息、重大失信信息以及企业在工商、交通等部门的不良信息通过网站、媒介向社会披露,综合运用诚信法律法规,结合诚信和失信信息,加强对物流企业的政策引导。各职能部门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各部门要加大对物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高度重视,加强统筹,相互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及时研究解决物流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推进物流诚信体系建设。”夏庆表示。
守信企业优先纳入信贷名单
  在物流运作体系中,代收货款、现金结算一直是商户比较头疼的问题,这个环节让部分物流企业有可乘之机。对此,《意见》明确,可以通过加强银企合作,超出一定数额的要在验货后由银行代收的办法,避免在短时间内代收货款在物流公司大量积累留存。合理的代收货款返还时间是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为防止接货人环节出现问题,从法律环节上要求各网点接货人务必每天两次从银行向货运公司总部全额汇出当天所接收的代收货款。还可充分利用银行现金流管理方式和安全可靠的区域间现金流流通体系,通过POS机刷卡、网上银行代收货款等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实现电子结算。
  《意见》同时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通过与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合作的方式,不断完善信贷审批机制,防范资金风险。对守信企业优先纳入优质客户信贷名单目录,予以重点扶持,对失信企业在产品定价、风险管理等方面,采取差别化、限制性措施。
  “通过整合电子商务、电子物流、电子政务资源来打破物流条块分割,加强企业间、各级政府部门间及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透明,并据此建立物流企业的诚信评价机制和商业信用监督制度,建立物流企业和物流人员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使物流外包企业、物流企业、其他相关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等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与监督,提高物流运作流程的透明度。”失信企业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诚信就是对承诺的兑现。如今,对物流服务的质量作出承诺已经成为国际物流标杆企业的信用标识。而在诚信指导服务的同时,服务又体现诚信。有时无形的诚信甚至比有形的资本还重要。因此,物流企业应严格做到诚实守信,把加强企业自身的诚信建设放在首位。企业应加强诚信文化的建设,按照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制定服务标准,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条款,依法经营,自觉遵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法则,恪守商业信誉和公认的道德规范,不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意见》指出,鼓励物流企业将物流诚信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物流高管人员诚信培训,倡导并大力推动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使物流企业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谐、守信的企业文化气氛。
  此外,行业协会应结合行业特点,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物流行业的诚信和守法意识,定期公布诚信企业名单,对失信企业三年内取消参评物流诚信企业荣誉的资格。
物流市场诚信问题的原因分析
物流企业信用观念不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不到位
  一些物流企业没有较强的信用观念,短视经营,或者抗风险能力不足,服务质量无保障,更无法建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很不到位,这也是导致物流供应商违约失信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物流企业对合同管理不够重视。如在合同签订阶段,为拓展市场或高估自身服务能力,导致过度承诺;或是对物流作业过程管理不足、失控等,最终使得实际服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形成失信。
我国物流信用方面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信用立法滞后,司法、执法效率不高,物流业信用缺乏法律保障。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信用法或社会信用法,针对物流行业信用的部门规章更未引起特别关注,关系社会信用及特定行业信用问题的法条只零散地出现在《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通则》等相关法规中。信用立法滞后的同时,司法、执法过程也存在问题,突出表现为诉讼成本过高、执法不严、办事效率低下等。
我国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市场监管难以到位
  对市场监管的监管制度,基本上也只是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对于失信往往当作“经济纠纷”或者是“合同纠纷”处理,缺少强力措施。尤其对其中的经济犯罪难以做到事前监控,事后依法罚处。正是由于政府的监管不力,再加上信用立法工作滞后,才使行业失信惩戒机制不能有效运转,失信行为得不到严厉的处罚,失信成本低,物流企业的失信行为才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发展还不够成熟
  在行业协会方面,目前我国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尽管现已形成数个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协会,但各协会都还未在物流服务各领域树立绝对的权威地位,也尚未将所有物流企业纳入其会员范围,未得到所有物流企业的认可,因此,其行业自律作用还不能够得到广泛、充分地发挥,致使基于信用管制的行业自律主体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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