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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举措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网络 2014-10-20 22:55:17

  市场信用体系的培育与建设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支撑,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缺乏市场信用体系的培育与建设,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所孕育的信用公示难以发挥其效用,结合市场监管 ...

  市场信用体系的培育与建设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支撑,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缺乏市场信用体系的培育与建设,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所孕育的信用公示难以发挥其效用,结合市场监管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信用监管对象类型化。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的年度报告制度应当区别对待不同经营主体。一刀切的年度报告制度过于粗放,往往难以达到设置该制度的初衷。一方面,年度报告制度最大的功能在于公示市场主体的经营信息,使得潜在交易者能合理作出决定。但是,形式审查制度下的年度报告制度本身不具备权威的信用公示效力,交易者难以通过年度报告去评价市场主体的实际经营状态。即便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抽查监督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但往往也由于会计账本的缺失难以进行有效核查。故年度报告制度只能在形式上彰显主体信息,而实际上起不到信用公示效能。另一方面,网上的年度报告制度给许多知识水平不高或不懂电脑的经营者设置极大的障碍。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都是花钱请人提交年度报告,这显然平添了经营成本。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年报制度的目的与效果,可以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例如,对于个体工商户,可以在3年内适当豁免其申报年度报告义务。毕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能力本身就不高,其交易规模和交易量也不大,并不迫切需要公示相关经营数据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企业年度报告中所涉及到的营业数据时,往往难以核对该数据的真实性,从而使得年度报告形同虚设。对于公司企业,年度报告应当以税务数据为基础,由税务部门加以核查。

  信用监管方式科学化。在巡查检查监督模式下,无法达到百分之百消除违法行为的目标。以某市某市场监管所为例,该市场监管所一共只有8名公务员(包括两名科领导),却要承担监管约2万户经济主体的任务。若采取巡查监督方式,几乎难以完成工作;若采取抽检监督模式,监管人员尽心尽力完成了既定任务便无需承担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将极大提高执法效率,从而更及时地发现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资源集中化。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是为了充分利用各个政府部门手中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推动建立诚信社会。在征信国家,功能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已成为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只有将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为一体,才能对不良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和适度限制,防止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危害社会,提高监管执法工作的效率。

  信用公示平台先进化。除了信用平台所涉信息范围有限之外,一些已经搭建信用公示平台的地方在技术上仍然存在瑕疵,有待改进。诸如无法递交申请异常名录、无法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执法人员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后系统迟迟不将该企业从异常名录中移出等技术故障仍然存在。在信息化发展日渐成熟的当代社会,使用电子化的信用技术平台是必然趋势。但若信用平台的使用者无法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那么就难以获得其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尤其是在被记录了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提出异议之时,迅速快捷地处理错误或修正不当的记录极为重要。毕竟,这些信用记录可能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态。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快对信用平台的技术研发力度,避免技术故障引发的不良后果。

  信用不良责任法律化。失信者的失信成本不仅包括本期失信所导致的各种损失之和,还应包括因本期失信而失去的未来获得潜在收益的交易机会。完善相关立法将有利于增加违约失信者的预期违约成本,从而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这样才能对失信者施加全方位的具有威慑力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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