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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将百分制分级 税收违法企业将上“黑名单”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4-07-09 22:37:55

记者今日从四川省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国税局表示,将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在四川实行纳税信用分级 ...

 记者今日从四川省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国税局表示,将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在四川实行纳税信用分级管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将纳入“黑名单”,让纳税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纳税信用将实行打分评级

据介绍,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税务机关将广泛采集指标,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并根据实际变化予以升级或降级。作为纳税信用评级的主要信息有三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的基本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历年纳税信用记录、纳税人在相关部门以往的信用记录;二是税务内部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三是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当年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用记录、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的其他信息。

今后,纳税信用将按百分制实行打分评级:90分以上、70分至90分、40分至70分、40分以下的,分别为A、B、C、D级,D级纳税信用还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每年4月,税务机关确定并公布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据该《办法》透露,有10种情形可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比如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等等。

信用级别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三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

税务机关还会将其信用级别名单通报给国土、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重大税收违法将上“黑名单”

据了解,该《办法》确定了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比如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方法,被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等。一旦出现这些违法行为,税务部门直接将其纳税人列入“黑名单”。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了才能从公布栏撤出。

值得注意的是,“黑名单”上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以及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等,而且还会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信息一并公布。

《办法》规定,每季度最后30日内,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将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税务公告栏等途径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当事人若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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